27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起訴請求乙清償,訴訟繫屬中甲將該債權讓與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甲、乙同意後,丙必須取代甲承當訴訟
(B)債權讓與後,甲雖不具備債權人資格,仍得為此訴訟之適格當事人
(C)法院僅於甲聲請告知丙時,方得以書面將此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丙
(D)因訴訟標的是債權,此判決之效力僅及於當事人,不及於繼受人
統計: A(718), B(4231), C(703), D(472), E(0) #1608076
詳解 (共 10 筆)
正解(B)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丙),於訴訟無影響。
選項(A)
前項情形,第三人(丙) 經兩造 (甲乙) 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甲)承當訴訟;僅他造(乙)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甲)或第三人(丙)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選項(C)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丙)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甲)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甲)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丙)。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甲)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選項(D)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
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A)民訴254 II :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B)民訴254 I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C)民訴254 IV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D)民訴401 I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254、401條
破題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白話講就是保護第三人啦,有可能第三人根本不知道這是訴訟中的燙手山竽。
所以才有接下來的
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告知訴訟)
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法院通知)
丙是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