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受監護宣告之甲在人行道上騎腳踏車撞傷行人乙,甲應否對乙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下列何者作為判斷標準?
(A)甲行為時之權利能力
(B)甲行為時之行為能力
(C)甲行為時之訴訟能力
(D)甲行為時之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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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046), C(43), D(5249), E(0) #1608079

詳解 (共 2 筆)

#2312117

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受監護宣告而意識清醒之人:權力能力、行為能力、侵權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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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于懷 高三下 (2014/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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