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允許原告提起客觀合併之訴,下列何者非此合併訴訟之要件?
(A)原告對於同一被告提起數宗訴訟
(B)法院對該數訴訟均有管轄權
(C)數訴訟得行同一種訴訟程序
(D)該數宗訴訟均不得專屬其他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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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8), B(2985), C(824), D(1689), E(0) #1608078

詳解 (共 10 筆)

#2283870

第二四八條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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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049

這兩者不同! 

(民訴248)訴之客觀合併:訴之客觀合併係指原告對同一被告以一訴為數訴訟上請求之情形。

(民訴53)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乃為一訴訟事件,原告或被告為多數,或兩造都是多數之情形。目的在於使訴訟統一進行並避免裁判衝突,以達到訴訟經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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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9070

民事訴訟法 第248條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A),除定有專屬管轄者(D),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B)。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C),不在此限。

161
1
#2428348

須就合併的各訴之一,受訴法院有管轄權。受訴法院不必對各個訴都有管轄權(其他法院有專屬管轄權的訴訟標的的則除外),但至少就其中一訴有管轄權受訴法院只要對其中一個請求有管轄權,就直接在這個請求上合併的其他請求,即使沒有獨立的管轄權,因合併而產生地域管轄。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對被告來說,只要受訴法院對其中一個請求有管轄權,就對其他幾個請求也承認有管轄權,這樣對被告不僅不帶來太大的麻煩,反而比起以另訴到其他法院應訴,在一般情況下要更方便一些。

資料來源
http://www.twword.com/wiki/%E8%A8%B4%E4%B9%8B%E5%90%88%E4%BD%B5

133
0
#2489264

所以就是

(B)法院對該數訴訟均有管轄權 (X)=> 任一 (O)

110
1
#2379653

29.29 下列何者,非共同訴訟程序上之要件? 
(A)受訴法院就該數訴須有管轄權 
(B)須該數訴均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 
(C)須非法律上禁止合併 
(D)為訴訟標的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答案:D 

66
1
#2379221

可參考 民事訴訟法<上冊> 2016 姜世明教授的教科書 第325、326頁

訴之客觀合併 要件

一、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同時合併多數訴訟上請求為起訴

二、受訴法院就該數宗訴訟中之某訴訟有管轄權

三、該數宗訴訟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

四、該數宗訴訟須無禁止合併之法律規定


(B)選項 根據該學者教科書來看 應該是第二點

二、受訴法院就該數宗訴訟中之某訴訟有管轄權

合併起訴之數訴訟標的,須受訴法院對其中之一有管轄權,至於管轄權係依法律規定或因當事人之合意而發生,均無不可。

換言之,並非受訴法院均有管轄權,故(B)非此合併訴訟要件,但要特別留意的是,該要件在家事事件程序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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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4317
(B)法院對該數訴訟均有管轄權---其中...
(共 4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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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379514

三、該數宗訴訟行同種之訴訟程序

       小弟會把它念成"ㄉㄟˇ" d(`・∀・)b 姜世明教授的書,用字超級深奧的!!!  


某樓對於(B)的疑慮,248的概念是 同一原告對於同一被告 利用同一訴訟程序 同時行多數請求。

       例如 租約 請求退還租賃物 和 請求給付租賃價金 (單純合併)   還有常考的預備合併 (n✿>◡❛)

而在多數請求標的,只要其中一個請求,受訴法院有管轄就可以了。

       例如 甲對乙提A、B、C三種請求,A、B為子法院管轄,C為丑法院管轄

               假設對丑法院提起,因為丑法院對其中C請求有管轄,三種請求丑法院都可以一併審理。

               惟A、B、C請求,其中一項是專屬法院管轄,那該項就不能一起合併,也就是法條所說的“除定有專屬管轄外者外”。


以上為小弟見解,如有錯誤表示正常,原因還沒考上,歡迎指教。٩(>₃ <)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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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937


客觀合併:係指同一原告對於同一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得向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主張兩個以上訴訟標的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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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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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248)訴之客觀合併: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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