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原告提起之共同訴訟欠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要件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A)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則裁定駁回
(B)不主動調查,於他方當事人提出抗辯時,始命分別辯論
(C)立即裁定駁回
(D)立即裁定駁回,但原告於駁回之裁定確定後,得請求就駁回之部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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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9), B(738), C(163), D(260), E(0) #356797

詳解 (共 4 筆)

#492101
民訴第53條關於共同訴訟所設要件係責問事...
(共 9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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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409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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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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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8936
第 53 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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