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羈押期間已滿,而未經起訴或裁判者,將產生何種效果?
(A)視為具保
(B)視為再行羈押
(C)視為撤銷羈押
(D)視為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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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9), C(524), D(394), E(0) #356804
統計: A(60), B(19), C(524), D(394), E(0) #356804
詳解 (共 3 筆)
#587112
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 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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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113
| 第 110 條 |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十四條及本條第二項之 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 |
| 第 111 條 |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 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 |
| 第 113 條 |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於接受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將被告 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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