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辯護人於何時,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A)司法警察官開始調查以後
(B)檢察官開始偵查以後
(C)起訴以後
(D)審判準備程序終結以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3), B(446), C(2080), D(381), E(0) #356812

詳解 (共 8 筆)

#434205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起訴後即進入審判程序。

73
0
#1090890
偵察不公開,當然是起訴後
14
0
#632211
想想法中情,劉德華在他媽媽被起訴後才去找證物
14
5
#1364758

另外偵查中辯護人具有在場及陳述意見權。

10
0
#428506

民國96年07月04日第33條立法理由:

在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架構下,證據之提出與交互詰問之進行,均由當事人主導,而依現行本法規定,被告有辯護人者,得經由其辯護人閱卷,以利防禦權之行使,被告無辯護人者,既同有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自應適當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閱錄卷證之權利。惟因被告本身與審判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如逕將全部卷證交由被告任意翻閱,將有必須特別加強卷證保護作為之勞費,其被告在押者,且將增加提解在押被告到法院閱卷所生戒護人力之沈重負擔,為保障無辯護人之被告防禦權,並兼顧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爰增訂第2項前段,明定無辯護人之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至筆錄以外之文書等證物,仍應經由法官於審判中依法定調查證據方法,使無辯護人之被告得知其內容,俾能充分行使其防禦權,併予敘明。

http://pollyhuang2011.pixnet.net/blog/post/85697920
8
0
#1375012
釋字第 737 號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105年4月29日 

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其獲知之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整體觀察,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
6
0
#6239828
刑事訴訟法 33-1I 辯護人於偵查中...
(共 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5905564
刑事訴訟法第33-1條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第93條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