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下列何者不正確?
(A)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被誣告者,得聲請再審
(B)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係偽造者,得聲請再審
(C)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免刑之判決者,得聲請再審
(D)刑罰執行完畢後,不得聲請再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7), B(159), C(340), D(3812), E(2) #356813
統計: A(197), B(159), C(340), D(3812), E(2) #356813
詳解 (共 2 筆)
#435475
刑事訴訟法_§420_I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8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