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關於追加起訴之時點,刑事訴訟法如何規定?
(A)法無規定
(B)僅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C)僅得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前為之
(D)僅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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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569), C(179), D(91), E(0) #356808

詳解 (共 2 筆)

#485141

 

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 1 項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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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922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其中所謂的相牽連案件,依照第7條規定,包括4種情形:

1. 一人犯數罪者。
2.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3.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4.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換言之,必須先有一案在法院審理,檢察官就同一人的其他犯罪行為、或其被告的犯罪行為在相牽連的情況下,追加起訴。追加起訴的本質就是「起訴」,萬一原本案件的承辦法官認為並不符合「相牽連」的要件,依照目前多數的實務見解,法院會將案件不受理,檢察官再另行處理。

資料來源:一起讀判決
https://casebf.com/2018/01/03/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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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4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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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 1 項 於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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