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在何種情形下,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A)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B)告訴人對於駁回再議聲請之裁定不服者
(C)均不得再行起訴
(D)告訴人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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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66), B(439), C(291), D(18), E(0) #356810
統計: A(5366), B(439), C(291), D(18), E(0) #356810
詳解 (共 4 筆)
#425486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或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不得 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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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003
刑訴260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刑訴420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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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131
| 第 260 條 |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 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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