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應如何處理?
(A)亦得扣押之
(B)不得扣押之
(C)亦得羈押之
(D)不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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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1), B(378), C(99), D(13), E(0) #356803

詳解 (共 7 筆)

#583272
第 152 條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 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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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672

 

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1 項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

,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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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3781

上面137條是 附帶扣押

另案,則是非本案標的,但是另外一個案子的標的。


至於,不告不理是法院對於案子的審理原則,司法警察(行政體系)並非司法院底下的機關,而是協助檢察官(偵查主體,隸屬行政院法務部)的定位,又法條有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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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273
刑事訴訟法,要看這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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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691
不是不告不理喔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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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813
另案=他案
跟法條所只本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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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336
題目是發現另案,法條是本案? 一樣意思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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