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誤將乙之 1 公升可樂與自己之 1 公升可樂倒入同一桶中,則該桶可樂之所有權歸屬為何?
(A)屬於甲所有
(B)屬於乙所有
(C)屬於甲、乙分別共有
(D)屬於甲、乙公同共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5), B(114), C(3134), D(1942), E(0) #1868931

詳解 (共 10 筆)

#2992331

分別共有:係指依據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公同共有:係指依據民法第827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同條第3項之規定,各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簡言之,在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下,各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應有部分 

Borg Tsai 摩友的答案較好

第 812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第 813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817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315
0
#3298217

簡單來說,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最大差異在於持分(即比例)之有無。

 公同共有情況下,各共有人持有共有財產之全部,沒有持分之概念。

分別共有情況下,各共有人分別持有共有財產之某比例。

例如:就A土地全部而言,如果甲持有A地1/2,乙也持有A地1/2,則可說甲乙分別共有A地各1/2;

但在公同共有情況下,甲乙都持有A地之全部,而沒有比例之區分。

  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因各共有人權利持分不明,故依法不能處分(買賣、贈與、設定等行為),惟有將共有關係改變成分別共有後,各共有人才能處分該不動產。


來源

149
0
#3013753

都一樣是可樂

再倒出來一公升就好

所以是分別共有

111
6
#3012302
第817條(分別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共 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4
0
#3013790
第 812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n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n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n。n
第 813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57
1
#3068368
乙可賣掉其中的半桶,但甲有優先購買乙要賣的那半桶以使自己變成完整的持有者,反之亦同,所以為分別共有。
48
2
#3061331

事實上之處分:財產權之「事實上處分」,仍就原物體加以物質的變形、改造或毀損而言,如拆屋重建。亦即,指財產之本質在物理上發生形式或本質之變更或毀滅其物而言,如拆除改建、毀椅燒柴

36
0
#2990689
甲誤將乙之 1 公升可樂與自己之1 公升...
(共 2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6
4
#4290993
民法物權就只有「公同共有」、「分別共有」...
(共 4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3
0
#3056226
下列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共 2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56902
未解鎖
35 甲誤將乙之 1 公升可樂與自...
(共 3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