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關於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B)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之繼承人不得拋棄繼承
(C)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之
(D)繼承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遺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02), B(84), C(647), D(95), E(0) #1868934
統計: A(4802), B(84), C(647), D(95), E(0) #1868934
詳解 (共 8 筆)
#3016641
1.民法第 1185 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2.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3.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4.第 1164 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
限。
187
0
#3872462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24
0
#4715984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11
0
#5638256
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