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門,丙原則上應負何責任?
(A)返還油漆
(B)不當得利
(C)損害賠償
(D)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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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4700), C(455), D(277), E(0) #159206
統計: A(285), B(4700), C(455), D(277), E(0) #159206
詳解 (共 10 筆)
#434206
民法第815條及第816條中
因添附規定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金。
因添附規定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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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956
我想這題應該這樣想
甲拿乙的油漆,幫丙油漆(非惡作劇性質),所以丙無故受惠,所以是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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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749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民法197條所說的:時效完成後,仍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也就是說,時效完成而消滅,被害人仍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利益。
所以,無合法根據的丙,因負"不當得利"返還"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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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214
簡單的說在民法上,只要你在民法可以主張的權利遭受侵害,就算是侵權行為;而刑法上侵害法益跟侵害權利類似,侵害了某種你可以在刑法上主張的權利。比較大的不同點在於行為人的主觀面,民法侵權行為只要行為人認識這件事我該負責;刑法侵害法益行為人要認識我這樣做不只違法而且還要負責,而且還會發生危害。
民法是對於權利受違法侵害的補償,而刑法是對權利受違法侵害的懲罰、譴責。基本上民刑法不要去把兩者的東西混在一起,大部分時候兩者所牽涉並不相同,只是侵害法益的概念是從侵權衍伸出來的,所以才會覺得很像,但實際上的範疇並不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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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937
36 甲未經乙、丙之同意,擅自挖起乙的鐵樹,種植在丙的土地上,鐵樹屬於何人所有?
(A)甲
(B)乙
(C)丙
(D)乙、丙共有
那請問這題也是丙要付不當得利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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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160
丙感覺上是被惡作劇之後還被冠上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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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106
單純看這題,感覺丙滿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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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547
基本上要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就金錢賠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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