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處分,受處分人不得據以提起訴願?
(A)環保機關對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為之處罰
(B)交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處罰
(C)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逃漏稅所為之處罰
(D)學生對於學校對其所為之退學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9), B(2313), C(665), D(698), E(1) #159238

詳解 (共 7 筆)

#1489012

有那些事件是不得提起訴願?

1.訴願逾越法定期限
2.未踐行訴願前置程序
3.私權爭執事件
4.非行政機關所作成之處分事件
5.訴願書不符合法定格式
6.機關間之表示事件
7.損害賠償事件
8.人事行政範圍事件
9.交通違規事件
10.預行請求救濟
11.頒布法規事件
12.對權利或利益並無直接損害事件

資料來源內詳http://law.kcg.gov.tw/plead1-1.aspx


64
0
#44443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00.11.23  修正第 6585-387 條條文;刪除第 888990-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舊法第 87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新法第 87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44
0
#1375918
行政訴訟法  第237條之3: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無須先行訴願!』
24
0
#429124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條例 100.11.23  修正第 65、85-3、87 條條文;刪除第 88、89、9
  0-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本條例 100.11.23  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
  施行。
2.本條例 101.05.30  修正第 3、4、7-2、21、21-1、22、27、31、31-1
  、33、35、43、45、54、85-2、90-3、91、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19
0
#2541830
D不可以選是因為可以對退學處分提訴願啊……題目問的是「不能」提訴願的情形
8
0
#2257462
請問:(D)之所以不可以選,是因為他“並...
(共 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12462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特別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