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公務員不服所屬機關所為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經復審後,得向下列何機關提起訴訟?
(A)普通法院民事庭
(B)普通法院刑事庭
(C)高等行政法院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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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22), C(2990), D(1132), E(0) #159246

詳解 (共 6 筆)

#123896
經複審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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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136
經複審(向保訓會提)後(期間: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向高等行政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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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8076

記大過:申訴→再申訴

兩次大過免職: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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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388
公務人員保障法 (民國92年05月28日)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第 72 條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前項附記錯誤時,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如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復審人遲誤者,如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視為於第一項之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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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8246
1.按人民對於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
(共 2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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