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在何種情況下,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A)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
(B)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
(C)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
(D)當事人之法定代表人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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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07), B(299), C(388), D(70), E(0) #159237
統計: A(5507), B(299), C(388), D(70), E(0) #159237
詳解 (共 3 筆)
#521159
第 89 條 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 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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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785
在途期間:
當事人若不是居住在法院所在地時,在計算訴訟上的法定期間時(例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應加計一定的期間,就是所謂的在途期間,而這個期間,會因當事人居住的處所與法院所在地而不同,詳細的內容及天數,可以參考「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當事人若不是居住在法院所在地時,在計算訴訟上的法定期間時(例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應加計一定的期間,就是所謂的在途期間,而這個期間,會因當事人居住的處所與法院所在地而不同,詳細的內容及天數,可以參考「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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