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種民事訴訟之行為,無須以文書證之?
(A)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B)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
(C)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
(D)當事人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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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492), C(627), D(1926), E(0) #1571131

詳解 (共 10 筆)

#2196358

第189條(明示合意停止)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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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3645


(A)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B)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C)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 

民事訴訟法 第 182-1 條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D)當事人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189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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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2584

證之-只要是可以證明的文件即可 非要式

為之-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一定要書面呈給法院.當事人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考試只會考這一個.他是為之).其他都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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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592
民事訴訟法 第182-1條 (裁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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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5257
(A)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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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242

80台抗382(同時或異時以書狀或言詞為合意停止均可)

所謂合意之陳明,以使法院知悉其有停止之合一,即足當之,其同時聯合或分別以書狀或言詞為之,均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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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036
選項 (C)
【修法】第 182-1 條
I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
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
II 前項第二款之合意,記明筆錄文書證之
III 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IV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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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6818
第 189 條 (合意停止)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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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6336

白話文講,法官要是知道這個案子可以先停止,當然會說好啊!領固定薪水,可以少一點事誰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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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6857
C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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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44345
未解鎖
80台抗382(同時或異時以書狀或言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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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917212
未解鎖
24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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