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訴訟標的對於甲、乙二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之情形,如乙已起訴,甲卻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同為原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依職權裁定追加甲為原告,以使當事人適格
(B)法院得依乙之聲請,以裁定命甲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C)基於必要共同訴訟之法理,甲無須成為原告,然而仍受本案判決效力所及
(D)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甲有權利向法院表明拒絕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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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4), B(2210), C(317), D(188), E(0) #1571133
統計: A(464), B(2210), C(317), D(188), E(0) #1571133
詳解 (共 9 筆)
#2328167
(D) 56-1 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因為題目說甲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同為原告,所以D不能選
然後甲的無正當理由發生在前,所以甲無權
我猜烤委是這樣想---我在考場應該沒時間鑽牛角尖
應該是這樣吧?
借用1樓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56-1條 (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如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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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150
寫法律題目應寫成立的、可行的、可達成目的的答案。
申論題、實例題也是要寫可成立的,總不可能一個明顯是加重竊盜的題目把他寫成預備殺人(比喻的有點爛)。
所以D選項,甲要拒絕當然可以拒絕,沒人能逼他同意,但題意明顯是要問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處理,
就不能以「反正法院認不認同是他的事」的想法來寫題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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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0380
題幹中說的是「甲卻無正當理由, 而拒絕為原告」故D不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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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3705
第 56-1 條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如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如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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