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何種處置?
(A)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B)命被告認諾
(C)命原告撤回訴訟
(D)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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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5), B(86), C(67), D(283), E(0) #1571137
統計: A(2845), B(86), C(67), D(283), E(0) #1571137
詳解 (共 8 筆)
#2622108
第一、二審無強制律師制度,通常當事人會請律師然後自己不肯去開庭
故法院有權命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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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5494
第 269 條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
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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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906
(A) 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法院可以要求本人到場說明案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法院可以視情況判斷應證事實的真偽。
(B) 命被告認諾:是被告的權利。
(C) 命原告撤回訴訟:原告的訴訟處分權。
(D) 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任律師:委任律師是當事人的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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