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以合意定任一審級之管轄法院
(B)當事人得以一合意定其所有法律關係之管轄法院
(C)合意管轄必須以文書為之
(D)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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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 B(686), C(867), D(3506), E(0) #1410105

詳解 (共 10 筆)

#1481877
第 24 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25 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 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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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229

選項C是超機車的考點:

民訴24:文書[證]之.... [證]之不等於[為]之,沒時間多解釋,看得懂就懂了。

此考點民訴很喜歡用,請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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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2629

(A)當事人得以合意定任一審級之管轄法院(X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B)當事人得以一合意定其所有法律關係之管轄法院(X
=>當事人得以合意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管轄法院。

(C)合意管轄必須以文書為之(X
=>合意管轄必須以文書證之

(D)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O

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合意管轄>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1)

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應訴管轄>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2),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註解:
(1)應以文書證之:原則上不認為合意管轄契約為要式行為,例外採取當事人另於訴訟中提出書面證據,係以法定證據主義之規定。
(2)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只要被告在第一審不提出違反管轄的抗辯而對本案進行辯論,或在辯論準備程序中不提出違反管轄而進行陳述時,法院則擁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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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3869

(忘了以前在哪看到的 剛好抄在筆記裏 給大家參考)

應以文書證之:非指文書為合意管轄之要件,僅被告就管轄法院之合意有爭執時,由主張有此合意之原告提出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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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934
民訴第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共 19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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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6013

請問證之跟為之有何差別?以下是我的猜測。

證之:拿出我跟對方的對話紀錄,顯示我們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為之:我們必須向法院提出文書申請表才能申請合意管轄。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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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8573
證之.為之.非以書面不得對抗第三人...真的很容易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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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689
民事訴訟法
(A)(B)(C)§24
(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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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328
29 關於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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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299
應=必須但是C選項是說 必須以文書為之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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