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後,繼受人有承當訴訟之義務
(B)本案訴訟標的為債權請求之情形,原告可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C)訴訟繫屬登記,聲請人就本案請求未作任何之釋明,法院仍得定相當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
(D)當事人未為訴訟告知時,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轉移時,法院須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統計: A(591), B(402), C(314), D(2241), E(0) #2573518
詳解 (共 9 筆)
第 254 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A)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D)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B)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C)
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第五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但被告及第三人已就第五項之權利或標的物申請移轉登記,經登記機關受理者,不在此限。
關於第五項聲請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
第六項後段及第十項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28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A)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
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D)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 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B)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C)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A)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後,繼受人有承當訴訟之義務(X)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A)
(B)本案訴訟標的為債權請求之情形,原告可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X)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 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 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C)訴訟繫屬登記,聲請人就本案請求未作任何之釋明,法院仍得定相當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X)
民事訴訟法254條
6 前項釋明如有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7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D)當事人未為訴訟告知時,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轉移時,法院須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O)
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D)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恆定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後,繼受人有承當訴訟之義務
民事訴訟法254條
1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B)本案訴訟標的為債權請求之情形,原告可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民事訴訟法254條
5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C)訴訟繫屬登記,聲請人就本案請求未作任何之釋明,法院仍得定相當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
民事訴訟法254條
6 前項釋明如有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7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D)當事人未為訴訟告知時,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轉移時,法院須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254條 第四項(D)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A)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後,繼受人有承當訴訟之義務
(B) 本案訴訟標的為債權請求之情形,原告可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物
(C) 訴訟繫屬登記,聲請人就本案請求未作任何之釋明,法院仍得定相當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釋明不足
(D) 當事人未為訴訟告知時,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轉移時,法院須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請問各位有具體例子嗎? 看得好抽象TT__TT
「訴訟標的於繫屬中訴訟無影響」意指,即使在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即當事人請求法院裁判的法律關係或權利)的所有權或權利狀態發生轉移或變動,也不影響訴訟的進行和結果。 簡而言之,即使訴訟標的物易主,原告仍然可以繼續向原被告雙方主張權利,法院也仍會就原告提出的訴訟標的進行審理和裁判。
更詳細的解釋如下:
訴訟標的:
這是指當事人請求法院透過判決來確認的法律關係或權利,例如請求對方返還借款、請求確認所有權等。
訴訟繫屬:
是指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審理的狀態,從原告起訴、法院受理開始,到判決確定或案件終結為止。
於繫屬中無影響:
這句話的意思是,在訴訟繫屬期間,如果訴訟標的物的所有權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動(例如,原告將房屋賣給第三人),這並不影響訴訟的進行和結果。 也就是說,原告仍然可以繼續以原來的訴訟標的,向被告主張權利。
舉例說明:
假設甲向乙請求返還一筆借款,並將該筆借款債權移轉給丙,即使債權已移轉給丙,甲仍然可以繼續向乙請求返還借款,法院也會繼續審理該案件,並不會因為債權移轉給丙而影響訴訟的進行。
相關法律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一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這就是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
總結:
訴訟標的於繫屬中訴訟無影響,意味著訴訟標的在訴訟繫屬期間的變動,不會影響訴訟的進行和結果,原告仍然可以就原訴訟標的向被告主張權利,法院也仍會就該訴訟標的進行審理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