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關於民法規定自己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經本人許諾,得自己代理
(B)專為履行債務,得自己代理
(C)自己代理即雙方代理
(D)原則上禁止自己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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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395), C(2207), D(553), E(0) #2573524
統計: A(245), B(395), C(2207), D(553), E(0) #2573524
詳解 (共 8 筆)
#4457993
自己代理:
代理人為本人(被代理人)與自己(代理人)而為的法律行為。
舉例:某乙為某甲之代理人,並代理甲和自己成立買賣契約。
雙方代理:
代理人既為本人(被代理人)又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雙方間的代理行為,此種代理又稱為「重複代理」。
舉例:某乙同時為某甲與某丙的代理人,並代理甲與丙成立買賣契約。
此兩種代理行為原則上屬於無權代理,因此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若是經本人(被代理人)之許諾,或法律行為係專為履行債務,在這兩種情形下例外屬於有權代理。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70 條 (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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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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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9223
自己代理:當交易雙方從頭到尾都是同一個人時,法律會禁止代理,舉例來說,我幫朋友出售房屋,但我覺得價格便宜決定自己買下,那大家覺得我應該要殺價還是抬高價格呢?如此一來,代理人與本人間就有利益衝突,所以民法第106條[2]設有禁止自己代理的規定,旨在防止自己與本人間利益發生衝突,以保護本人利益。
不過,如果是父母贈與財產給無行為能力的子女,由於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3],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一定是父母,屬於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法定代理」(與前面討論的「意定代理」不同),於是形成一方面父母贈與給子女,另一方面父母代理子女接受贈與的情況,這時表面上雖有自己代理的疑慮,但是由於父母贈與財產給子女,子女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並無利益衝突,實務見解及學者均認為,可以允許[4]。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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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5566
雙方代理,指既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與本人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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