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主張乙曾經向其借款新臺幣100萬元,迄今尚未清償。乙則主張該筆借款已經於16年前清償完畢,且16 年來雙方無任何接觸,乙得對甲主張何種抗辯?
(A)時效抗辯
(B)不安抗辯
(C)先訴抗辯
(D)貧窮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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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4), B(87), C(233), D(10), E(0) #2573523
統計: A(3274), B(87), C(233), D(10), E(0) #2573523
詳解 (共 3 筆)
#4455227
時效抗辯: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不安抗辯:(通常發生在雙務契約)
第 26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先訴抗辯:(保證人得主張)
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 74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貧窮抗辯:
第 418 條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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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444
不過他的抗辯是「已經清償」,這也算「時效」抗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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