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訴之變更、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起訴狀提出於法院後,未經被告同意,不得為之
(B)得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提出
(C)於第二審程序,得經被告同意後為之
(D)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不是訴之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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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93), B(1058), C(1031), D(1134), E(0) #923751
統計: A(3793), B(1058), C(1031), D(1134), E(0) #923751
詳解 (共 10 筆)
#1138326
(A)起訴狀提出於法院後,未經被告同意,不得為之→送達後
民訴法§255 I: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B)得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提出
民訴法§261 I: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C)於第二審程序,得經被告同意後為之
民訴法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446 I: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D)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不是訴之變更或追加
民訴法§256: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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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779
8 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下列何者錯誤?
(A)經被告同意,原告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為訴之追加、變更
(B)於訴狀送達後,原告得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無須經被告同意
(C)訴之追加或變更,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得為之
(D)對於法院許為訴之追加或變更之裁判,得聲明不服
(A)經被告同意,原告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為訴之追加、變更
(B)於訴狀送達後,原告得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無須經被告同意
(C)訴之追加或變更,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得為之
(D)對於法院許為訴之追加或變更之裁判,得聲明不服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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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622
送達後產生拘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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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774
25關於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如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為貫徹訴訟經濟之要求,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
(B)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如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且其變更或追加仍於簡易程序範圍內,應容許客觀訴之變 更與追加
(C)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為保護被告之審級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仍不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或 追加
(D)於通常程序之第一審,如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為保護被告之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仍不 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
(A)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如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為貫徹訴訟經濟之要求,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
(B)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如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且其變更或追加仍於簡易程序範圍內,應容許客觀訴之變 更與追加
(C)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為保護被告之審級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仍不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或 追加
(D)於通常程序之第一審,如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為保護被告之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仍不 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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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6256
(A)起訴狀提出於法院後,未經被告同意,不得為之
255Ⅰ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略) Ⅱ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B)得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提出
261Ⅰ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C)於第二審程序,得經被告同意後為之
446Ⅰ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437~463是第二審程序條文)
(D)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不是訴之變更或追加
256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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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665
一審 擴縮 必訴 情變 確認
二審 確認 利益 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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