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種情形,不成立債務不履行責任?
(A)主給付義務違反
(B)從給付義務違反
(C)不真正義務違反
(D)附隨義務違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3), B(210), C(4749), D(1036), E(0) #923755
統計: A(123), B(210), C(4749), D(1036), E(0) #923755
詳解 (共 10 筆)
#1191627
記得在別處看到有前輩舉例如下: 我賣了一部車子(契約債權),交付汽車給買主(主給付義務),交付說明書(從給付義務),跟買主說煞車有點緊(附隨義務)。大約是這樣還蠻好理解,如果有錯再請其他前輩指正。
441
2
#1228112
1.主給付義務
→未達成契約目的之給付義務
例:買賣契約中,出賣人的主給付義務是交付買賣標的物以及移轉
其所有權
2.從給付義務
→是輔助主給付義務,使契約利益達到最大化的給付義務
例:買賣珠寶時應交付鑑定證書
3.附隨義務
→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來,為保護當事人固有利益
例:民245 保密義務
4.不真正義務(對己義務)
→被害人與有過失
160
0
#1199369
真正義務(對他義務)
真正義務係對他人所負擔之義務,於可歸責於負義務之人導致無法履行(發生履行障礙),負義務之債務人須對債權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上大多數義務屬真正義務,於發生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時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能。
不真正義務(對己義務) 不真正義務係對負義務之本人所負擔,不真正義務相較於真正義務效力較弱,負義務人不履行時,並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僅發生一定程度的失權效果,例如民法第217條之過失相抵,受侵權行為人因自己有過失,就自己過失部分不得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而發生失權的效果。
參考網址
不真正義務(對己義務) 不真正義務係對負義務之本人所負擔,不真正義務相較於真正義務效力較弱,負義務人不履行時,並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僅發生一定程度的失權效果,例如民法第217條之過失相抵,受侵權行為人因自己有過失,就自己過失部分不得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而發生失權的效果。
參考網址
http://smallcollation.blogspot.tw/2014/01/blog-post_8589.html#gsc.tab=0
http://smallcollation.blogspot.tw/2014/01/blog-post_93.html#gsc.tab=0
http://smallcollation.blogspot.tw/2014/01/blog-post_93.html#gsc.tab=0
77
0
#1432848
不真正義務:
相對人 不得 請求 義務人 履行,
如果 義務人 違反 履行, →不會 發生 損害賠償責任,
只有 負擔此義務者 遭受 權利 減損 或 喪失 的不利益
#52583@31
(A)不真正義務 為 一種強度較弱的義務→(o)
(D)相對人 通常 不得 請求 義務人 履行→(o)
(D)相對人 通常 不得 請求 義務人 履行→(o)
(C)違反 不真正義務,僅 使 義務人 遭受 權利 減損或喪失 的不利益→(o)
(B)為 決定契約 固有必備的義務→(x)
51
1
#1308860
13 依民法之規定,出賣人負有移轉財產權於買受人之義務。該出賣人義務之性質為何?
(A)主給付義務
(B)從給付義務
(C)附隨義務
(D)不真正義務
43
0
#1641126
A.不真正義務的違反,本質上是權利人對自己利益的疏忽或者放棄,相對方沒有過錯,因而不可歸責於相對方。
B.權利人違反此義務,不得訴請履行,不得解除合同,不得要求損害賠償。
26
0
#1555565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就是所謂的「不真正義務」。
1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