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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關於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如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為貫徹訴訟經濟之要求,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
(B)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如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且其變更或追加仍於簡易程序範圍內,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
(C)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為保護被告之審級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仍不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
(D)於通常程序之第一審,如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為保護被告之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仍不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Nadia Chang 高一上 (2016/08/11)
(A)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如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為貫徹訴訟經濟之要求,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  不應容許(C)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為保護被告之審級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4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7/03)
第 436-27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第 435 條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第 436-1 條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對於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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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09)

第 436-1 條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16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15)
記住一個原則,只要是法律審(最終審),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25關於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