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關於刑法上「沒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僅供犯罪預備之物,且屬犯罪行為人所有,在犯罪行為人受有罪判決時,不得宣告沒收
(B)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原則上均得予以沒收
(C)犯罪行為人受有罪判決時,其所持有之違禁物,即使是第三人所有,仍應予以沒收
(D)因犯罪所得之物,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原則上均得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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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1606), C(4247), D(815), E(2) #923756

詳解 (共 10 筆)

#1136997
沒收物,由檢察官處分之。下列之物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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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4121
(A)僅供犯罪預備之物,且屬犯罪行為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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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986
依刑法第38條規定,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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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154

下列之物中,何者不得沒收? 
(A)
違禁物 (B) 偽造之銀行券 (C) 竊取所得之皮包 (D) 偽造貨幣所用之石膏模型

 101年四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 答案:C

皮包是別人的當然不能沒收,要還給失主。

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以屬於犯罪行為人為限,得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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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508

本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七五四號判例揭示

「違禁物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但該物茍係屬於第三人所有,則其是否違禁,即應視該第三人有無違禁之情形為斷。故犯人雖係違禁持有,而所有之第三人如係經合法允許而持有者,仍不在應行沒收之列


【A】24.下列何者不屬於沒收的範圍? 
(A)第三人合法所有、犯罪行為人違禁持有之違禁物 
(B)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C)犯罪行為人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D)犯罪行為人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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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137

沒收物,由檢察官處分之。

下列之物沒收之: 1.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與否,沒收之。 2.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以屬於犯罪行為人為限,得沒收之。 3.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以屬於犯罪行為人為限,得沒收之。 ----------------------

刑訴 第 259-1 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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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983
(一) 現行刑法第38條規定除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外,其餘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皆須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得沒收。
(二) 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3項、第38條之12項則將犯罪主體擴及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1.      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若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自得沒收。
2.修正後新增之刑法第38條之1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應沒收之:
(1)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2)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3)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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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035
物品本身已經是【違禁物】了,所以當然可以沒收啊,不管是犯罪行為人或第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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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1813

做了許多題目,看了許多討論在下有個小心得分享

當遇到題目有問題時,請先上考選部查是否有改答案

若無,請先從答案反推為何對、為何錯

得不出答案上來提問時

建議用自己的論點來提問是否正確

會比問為什麼A對、B對之類的問法

更能修正自己的錯誤


一昧的罵出題爛,或是要求改答案

並不會對學習有幫助...

因為...在阿摩爭這兩分並不會讓您上榜...(只有測驗分數好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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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833
胡 睿最佳解及9F都說了。違禁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另參第 40 條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就算犯罪行為人免除其刑一樣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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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23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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