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詢問完畢後,需立刻送交法院,審查有無羈押之必要
(B)構成緊急搜索事由,可立刻搜索現行犯之住居所
(C)如所犯係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後,不予解送至檢察官
(D)如所犯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得不經檢察官之許可,逕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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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8), B(1013), C(4244), D(267), E(0) #923760
統計: A(1098), B(1013), C(4244), D(267), E(0) #923760
詳解 (共 10 筆)
#1189857
(A)逮捕現行犯,於詢其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事由後,應即解送檢察官
補充:刑訴93
經檢察官訊問,認有羈押必要,自逮捕時起24小時內,
敘明羈押理由,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羈押法官保留)
(B)構成逕行搜索事由,可立刻搜索現行犯之住居所
補充:刑訴131
第一項是逕搜:逮捕、拘提、羈押時構成事由可逕搜。(抓被告.追現行.犯急迫)
第二項才是緊搜,偵查中由檢察官執行或檢察官指揮。(24H內有湮偽變匿之虞)
(D)如所犯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不予解送,可逕行釋放。
不予解送,可逕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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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5610
關於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構成緊急搜索事由,可立刻搜索現行犯之住居所
刑訴法第 131 條第 1 項 →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題目說逮捕現行犯後,並不符合上述的三款情形)
刑訴法第 131 條第 2 項 →緊急搜索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題目說司法警察,選項說緊急搜索,明顯的錯誤,緊急搜索只有檢察官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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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073
名 稱 刑事訴訟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逕行搜索(131條紅字部分)-對人
可執行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警急搜索(131條紅字部分)-對物
可執行者-檢察官於偵查中
(B)構成緊急搜索事由,可立刻搜索現行犯之住居所
司法警察不可獨自緊急搜索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逕行搜索(131條紅字部分)-對人
可執行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警急搜索(131條紅字部分)-對物
可執行者-檢察官於偵查中
(B)構成緊急搜索事由,可立刻搜索現行犯之住居所
司法警察不可獨自緊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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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200
| 92 條 |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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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297
(B)選項,同意10F說法
131第一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131第二項:檢察官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司法警察在131第二項不可以逕行搜索,只有檢察官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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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738
比較準確的說法,刑訴第131條第1項是「逕行搜索」,第131條第2項才是「緊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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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352
最佳解的B好像有點小錯誤,雖然131條1項進入住宅搜索為"逕行搜索",但是題目是逮捕現行犯"後",既然已經抓到,應就不適用這條之"追躡現行犯"規定,所以B選項前後段都錯誤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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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857
司法警察是被檢察官指揮搜索的人,題目的主體是司法警察,沒有檢察官下令不能自己逕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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