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於發現仇人 A 尾隨在後,轉身掏槍射傷 A,沒想到 A 也正朝著甲開槍。甲之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衛的理由為下列何者?
(A)欠缺現在不法之侵害
(B)欠缺防衛意識
(C)防衛過當
(D)濫用防衛權利
統計: A(1325), B(4033), C(469), D(703), E(0) #923764
詳解 (共 10 筆)
破題--白話說明:
正當防衛是一種被動性,也就是當下被侵害時,才有所謂的防衛意識,乃他(A)攻擊->我(甲)防禦的概念。
這一題目,甲就跟西部牛仔一樣,直接轉身射傷A,是主動侵害,套用公式變成甲攻擊->A防禦,顛倒過來,故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屬於偶然防衛,也就是甲主張A也有拿槍純屬馬後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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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下面這題.....面對面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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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想殺 A,見 A 自對面走來,便舉槍將 A 擊斃,事後才發現 A 右手亦持槍藏在口袋中,當時正打算扣下板機殺甲。甲的行為在刑法上稱為:
(A)誤想防衛
(B)偶然防衛
(C)違法性錯誤
(D)反面之違法性錯誤
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欠缺現在不法之侵害:成立罪責過失(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
偶然防衛=欠缺防衛意思=沒有防衛的意思:成立犯罪故意
甲想殺 A,見 A 自對面走來,便舉槍將 A 擊斃,事後才發現 A 右手亦持槍藏在口袋中,當時正打算扣下板機殺甲。甲的行為在刑法上稱為:
(A)誤想防衛 (B)偶然防衛 (C)違法性錯誤=不知其違法or誤以為合法之禁止錯誤(D)反面之違法性錯誤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2 年 - 102年高考三級法學緒論#10644答案:B
<何謂防謂過當?> 正當防衛是指侵害迫及,急不暇待之際,所為的反擊行為,被害人難免因為驚慌、恐懼之心理下,而有逾越的可能,「防衛過當」就是指反擊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什麼樣的情況算是「防衛過當」?或「逾越必要的限度」?在法學界向來有「法益權衡說」、「均衡說」、「期待不可能說」、「急迫說」二項理論可以參考。目前,實務所採取的是「期待不可能說」(急迫說)。
學者之間,更有將防衛的狀態,區分為「誤想防衛」、「偶然防衛」、「對物防衛」、「自招防衛」
(1)誤想防衛:指客觀事實上並無不法之侵害,係因行為人錯認有侵害所實施的防衛行為。例如:在黑夜中,聽到有人開門的聲音,以為有歹徒入侵,予以痛擊,事實上是自己家人怕吵醒他人的輕聲腳步。在這種情況下所為的防衛行為,並非針對「現在不法」所為之防衛,目前實務上是以〔過失犯〕論處。
(2)偶然防衛:例如甲乙原本就積怨已久,某日在街上遇見而互毆,主觀上都是傷害對方的心態,也同時有防衛的狀態。多數學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並無法排除故意傷害對方的主觀罪責。
(3)對物防衛:例如某甲利用惡犬故意攻擊乙,乙將惡犬擊斃或打傷,雖然侵害的事實並非直接來自於甲,但是乙的防衛,仍然是針對甲的侵害,只是因為甲是利用惡犬實施侵害行為(亦有學者主張,此種情況是屬「緊急避難」)。
(4)自招防衛:例如:甲因為受乙的挑撥而義憤出手傷乙,此時乙對甲所為的防衛,就不能算是「正當防衛」,有學者認為,此種情況是屬於「防衛濫用」。
甲壓根沒想到A也開槍
單純他就看到仇人A想殺之而後快
你都想殺人了,哪邊有甚麼防衛意識????
【B】2. 偶然防衛,一般認為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其理由為:
(A) 沒有不法的侵害存在
(B) 行為人沒有防衛的意思
(C) 行為人未為防衛之行為
(D) 侵害沒有急迫性
1. A 也正朝著甲開槍 → 這應該就是有【現在不法之侵害】只是甲不知道
2. 甲因為也想殺A轉身殺A,沒想到卻因此做了保護自己的防衛,所以不成立正當防衛
3. 如上述例題,這題重點應該是在考【偶然防衛】
也就是甲有邪念在先.....後面雖有不法之侵害,也無法主張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