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19 歲之甲幫忙擔任保母之母親乙照顧嬰兒 A,不小心致 A 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母親乙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B)甲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幫助犯
(C)乙成立教唆過失致死罪
(D)甲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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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5), B(330), C(50), D(6401), E(0) #923765
統計: A(1525), B(330), C(50), D(6401), E(0) #923765
詳解 (共 10 筆)
#1173152
回樓上:因為不承認過失的共同正犯(程怡2014法學大意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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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5723
「業務過失」規定納入一般過失犯處理
過去針對行為人是否屬於因具有「業務」而有過失,而需加重處罰的問題,由於「業務」的定義在實務上一直沒有定論,致生許多爭議,因此在本次修法終將所有「業務過失」的規定移除,並將原先過失的法定刑調整到業務過失規定的法定刑範圍,未來法官可以依照個案狀況進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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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638
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一項 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第二項 不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一項解釋:因為我有這個身分,雖然其他人沒有這個身分,但是跟我一起犯罪的人其成立之罪我一樣,而我這個身分是有共享性,大家一起承擔
如:公務員違背職務収賄罪,公務員收錢有罪幫助公務員收錢阿狗阿貓的人一樣有收賄的罪責(???),此乃為擬制身分犯將其身分擴大
第二項解釋:因為我有這個身分.跟我一起犯罪的人沒這個身分,而成立同樣的罪名,但是我要加重處罰
如:阿狗跟阿貓一起殺阿貓的父親,同樣是殺人罪但是阿狗只能用普通殺人來處罰,阿貓是子女的身分所以要加重其刑
兩者最簡單的辦別
第一項純正身分犯簡言之為是否有其身分才能破壞此法益
第二項不純正身犯為是否有其身分才會有加重責任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第二項 不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一項解釋:因為我有這個身分,雖然其他人沒有這個身分,但是跟我一起犯罪的人其成立之罪我一樣,而我這個身分是有共享性,大家一起承擔
如:公務員違背職務収賄罪,公務員收錢有罪幫助公務員收錢阿狗阿貓的人一樣有收賄的罪責(???),此乃為擬制身分犯將其身分擴大
第二項解釋:因為我有這個身分.跟我一起犯罪的人沒這個身分,而成立同樣的罪名,但是我要加重處罰
如:阿狗跟阿貓一起殺阿貓的父親,同樣是殺人罪但是阿狗只能用普通殺人來處罰,阿貓是子女的身分所以要加重其刑
兩者最簡單的辦別
第一項純正身分犯簡言之為是否有其身分才能破壞此法益
第二項不純正身犯為是否有其身分才會有加重責任
轉載自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104000010KK07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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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861
這題是在考:
1.正犯與共犯的區別。
2.過失犯是否也會成立共同正犯?
3.刑法第31條第2項不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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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428
不承認過失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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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827
甲只是協助,非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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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901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甲非保母身分,乙為保母身分,所以甲為過失致死罪,乙為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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