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關於刑法偽造私文書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有生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B)只要真正名義人事後追認,即不成立本罪
(C)縱使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不妨礙成立本罪
(D)縱使製作名義人係屬憑空捏造,亦不妨礙成立本罪
統計: A(817), B(4758), C(575), D(712), E(0) #923767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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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若他人對行為人原負有制作某種文書之義務而不履行,由行為人代為制作,既無損於他人之合法利益,自與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合。(50台上字第1268號判例)(A)之論述正確。
(二)刑法第二百十條所謂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祇須偽造時足以發生損害為已足,至真正名義人之事後追認,與其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25上字第2123號判例)(B)之論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三)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成名義人業已死亡,而社會一般人仍有誤認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自難因其死亡阻卻犯罪之成立。(21上字第2668號判例)(C)之論述正確。
(四)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制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上有無制作名義人其人,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31上字第1505號判例)(D)之論述正確。
非告訴乃論 所以追認也沒用
也可以從偽造文書為非告乃罪去想,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
下列關於偽造文書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告訴乃論之罪
(B)文書分為公文書與私文書
(C)須有偽造、變造行為
(D)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1 年 - 101年身心障礙人員考(法學三等)#8027
答案:A
非告訴乃論之罪: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不論被害人是否告訴,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