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女與乙男因通姦被警查獲,警詢時甲女辯稱遭乙男強制性交。甲女之抗辯行為應如何處斷?
(A)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B)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之誹謗罪
(C)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之誣告罪
(D)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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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75), C(1826), D(4705), E(0) #923762

詳解 (共 10 筆)

#1144800

(A)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甲女之行為並不符合公然」與侮辱」此二要件:

1.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2.所謂侮辱,係指以抽象之言語舉動,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表示,並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或不快之行為。另有學者認為侮辱係指不能證明為真之抽象謾罵價值判斷,並未指述具體事實,以此行為手段和誹謗罪相區別。

 

(B)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之誹謗罪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甲女之行為並不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此一要件


(C)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之誣告罪

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女之行為並不符合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此一要件:

1.誣告行為是否限於主動積極」的申告行為?

自動申告與被動問答兩者之惡性仍有程度上之差別,誣告行為應以行為主動積極」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限。故若係因公務員之推問而為不利於他人之陳述,縱其陳述涉及虛偽,既無申告他人使其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即與誣告之要件不符,自不成立本罪。

2.行為人若係基於掩飾自己之罪行而誣指他人犯罪,是否成立誣告罪?

實務上認為,虛偽之申告,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為之者,始構成誣告罪,若所指事實出於訟爭上攻擊防禦之方法,縱有請求懲辦對方之表示,而其目的既在脫卸自己罪責,即難謂與上開要件相合。

241
3
#2252881

因為甲女只是抗辯並非提告

74
2
#1201650
裁判字號:
53年台上字第574號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要件,若因公務員之推問而為不利他人之陳述,縱其陳述涉於虛偽,既無申告他人使其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即與誣告之要件不符。」
因為是警察詢問時才說,沒有故意意圖為誣告,因此不成立誣告罪
60
0
#1144945
這道理就跟警察捉犯人,犯人拼命跑給警察追,你不能期待犯人留在原地給警察捉,相對這題的女方,因為害怕被罰,情急之下編謊想脫罪,亦是一樣的道理,這樣會比較好理解嗎?
47
0
#1469935

甲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而遭交通警察乙取締,由於甲事先已取得其兄丙之駕照並徵得同意,故其便以丙之駕照出示給乙並在乙所填發之交通違規通知單上的收受通知聯的簽章欄內,簽(ㄏㄨㄚˋ)丙之姓名。問甲之行為,依照實務見解應成立下列何罪?

(A)偽造罫押罪 (B)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偽造公文書罪 (D)無罪


公務人員的警察有實質審查權,查事實是否相符、公務人員的戶政人員就沒有實質審查權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條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1.須被利用之公務員不知情2.該公務員無實質審查。舉例:如果你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遺失補發,但是事實上你是欺騙戶政人員的,但是戶政人員無法審查你是否是真的遺失,而相信你的申請,這樣你就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40
0
#1139213
48.甲駕車撞傷路人 A,為免受罰,乃情商乙頂替。試問:甲之情商行為應如何處斷? 
(A)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教唆「藏匿人犯罪」 
(B)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教唆「頂替罪」 
(C)刑法第 165 條教唆「湮滅刑事證據罪」 
(D)因無期待可能性,故甲不成立教唆頂替罪
答案:D
难度:適中
统计: A(44),B(1089),C(129),D(1557),E(0) #570924
个人分析: 尚未作答
书单:刑法總則
標籤:1刑法刑事.. 編輯
最佳解!
田淳 幼儿园下 (2014/04/23 23:01):41     
正常犯罪人犯罪後,為脫罪都會想湮滅證據,根本無法預防說他"絕對"不會去毀滅證據和保留現場,這包括教唆別人幫自己滅證,所以並無期待可能性。
1F
Mune Dene 高三上 (2014/04/23 10:42):1
請求高手解析~

2F
ii1002 (2014/04/23 22:22):12
期待可能性

指 對於某一行為,欲認定行為人之刑事責任,必須一般社會對於該行為人能期待其不為該犯罪行為,而為其他適法行為之情形;亦即能期待該行為人不為犯罪行為,而 該行為人竟違反期待而為犯罪行為者,即發生刑事責任之謂。故其本質乃為一種可責性或可非難性,此種非難可能性,應依期待可能性之原理決之,故規範責任論以 期待可能性為責任本質之規範要素。實務上寓有期待可能性之案例,如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164條第1項與第2項 為關於藏匿人犯罪之法條,原僅處罰他人之藏匿,實務上因而認為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此 莫非認為對於犯人之自行隱避,無期待可能性,故法無處罰規定,從而對於犯人亦無法期待其不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

4F
陳紫晏 幼儿园下 (2014/05/18 23:09):4
有人可以再解釋白話些嗎?
5F
Yang Jhang 小六下 (2014/05/23 07:06):12
裁判字號:24 年上字第 4974 號
裁判日期: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  旨:
         (一) 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
           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6F
想想美麗 高一上 (2014/05/28 17:35):12
犯罪成立要件
一、構成要件(故意、過失、作為不作為)
二、行為違法性(要件該當、無阻卻違法)
三、行為可責性(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期待可能性)
7F
Lando Chu 国一上 (2014/06/02 18:06):17

甲雖情商乙替其頂替,但乙之頂替行為不是為了隱匿甲之行蹤為目的,故不符合刑§164 III的藏匿人犯罪的構成要件(因為並未"意圖"),而不處罰。另一說法是「情商」的動作還未令乙付諸行動,故不罰。


8F
dog75628 (2014/06/30 00:49):13
看完刑法條文後發現,ABC的那些罪根本就不罰教唆犯
因為如果是犯罪者,犯罪後本來就有可能會逃跑、湮滅證據、想辦法脫罪 (無期待犯人乖乖自首的可能性)
§164、165罰的是幫助嫌犯的人,所以不論甲拜託乙做什麼,也不會處罰到甲
 
9F
dog75628 (2014/07/01 10:08):8
抱歉,我想更正一下上面說的
應該說不罰「犯罪者」而不是不罰「教唆犯」
今天甲教唆乙,當然不會以教唆犯處罰甲
但如果今天是乙教唆丙去幫助甲湮滅證據或藏匿犯人,乙應該還是會成立教唆犯
 
10F
小駿 高一上 (2014/07/25 17:37):17
白話一點應該就是說犯人犯罪後一般都會想隱藏犯罪證據或是找方法為自己脫罪(ex:找人頂罪)
你沒辦法"期待他不去做這些事來幫自己脫罪"(無期待可能性)
11F
tailensue 高一下 (2014/11/19 10:36):0
所以重點在商情,因為乙還沒表態?
 
12F
羅大頭 小三下 (2014/11/19 19:11):4
這題難在選項B,七樓正解,依刑法164~  (期待可能性就先別討論了)
第一、要有犯前項之罪的意圖(這點,在甲乙情商間,乙既明知此節,乙若又應允甲,應符合"意圖")
第二、要有頂替的行為(如七樓所述,情商未到有頂替行為)

D選項若改成,甲不成立教唆頂替罪,或許這題就增加難度了??

再者,甲若真符合刑法164構成要件,則無庸討論期待可能性,既屬成立
無期待可能性....不期待的是"情商行為",而非教唆頂替行為。
13F
冷 漠 小二上 (2015/03/19 21:55):0
無期待可能性
 
不能期待正常人在那種情境下不會犯罪
 
這樣是白話的說法嗎
 
14F
冷 漠 小二上 (2015/03/19 21:58):0
如果乙真的答應 後來被揭發 那甲的情商行為沒事 乙要犯什麼罪?
15F
最後階段 高一下 (2015/03/20 09:46):0
也請問一下諸位大大,就本題而言甲和乙各自犯何罪,謝謝
16F
黃昱仁 小三上 (2015/04/16 19:25):0
刑法第164條第1項與第2項 為關於藏匿人犯罪之法條,原僅處罰他人之藏匿,實務上因而認為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此 莫非認為對於犯人之自行隱避,無期待可能性,故法無處罰規定,從而對於犯人亦無法期待其不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天秤座法律網)
17F
haowei yang 高一上 (2015/05/04 23:34):2
回15樓
 
這題有兩說

構成要件說:甲成立164-2教唆犯、乙成立164-2正犯

罪責說:甲無罪(原教唆犯,但在罪責排除了)、乙164-2正犯。

目前實務上依
最高法院24年台上字第4974號判例謂「犯人自行隱蔽,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蔽,當然在不罰之列」

採罪責說
18F
jiungda 高一下 (2015/05/17 16:45):6
「欠缺期待可能性」是一個法律用語,白話的意思是指「社會不能期待正常人在那種情境下不會犯罪,因此免除其刑。」
 
最典型的例子為刑法第167條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註:藏匿人犯)或第165條(註:湮滅刑事證據)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的意思就是說,如果有一天,你發現你的五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犯罪了,來找你幫忙,你因為念在親情上幫了他。就算到時候東窗事發,你雖然犯了藏匿犯人或毀滅證據的罪,但是還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特別是直系血親或手足,如父親幫犯罪的兒子、兒子幫犯罪哥哥之類的,實務上都是一天也不用關的。因為我們社會無法期待一個正常人在那種情境下能夠遵守法律。
 
19F
AR Chen 国三下 (2015/08/05 12:23):0
所以
 
情商行為,皆等同"無期待可能性",可以這樣說嗎???
 
26
2
#1145013

如果用期待可能性」來解此題,會有點問題。因為甲女不承認自己通姦即可,無須向警察指稱遭乙男強姦,期待可能性」不能這樣用。而且通姦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制性交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通姦者是否皆會抗辯是被強制性交,也很難說。

舉一個例子:丙男因為二天沒吃飯,所以在超商偷了麵包,因為欠缺期待可能性,所以丙男無罪,這樣能說的通嗎?丙男應該去賺錢或借錢,而不是去偷東西,丙男仍然會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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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909
甲女的誣告罪連構成要件都不該當,怎麼還會有期待可能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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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557
@新北戰士簡單判斷:抗辯→被動防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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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655
甲女只是辯稱,並無意圖使乙男受刑事或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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