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關於賭博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之場所必須以公眾得出入場所為限,於私人住宅內設立賭場,不構成刑法第 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罪
(B)提供電話、傳真、網路 IP 位址等方式供人簽賭,成立刑法第 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罪
(C)一賭博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與 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罪,成立想像競合
(D)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之場所,必須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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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53), B(337), C(530), D(1094), E(0) #923757

詳解 (共 10 筆)

#1148402
將住宅長期供「不特定多數人」出入賭博,便失去其純住宅之性質,而與公共得出入之場所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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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744
想像競合指一行為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基於保護法益之必要,應認為二罪均成立,惟又考量其僅為一行為,故在處斷上,法律規定僅從一重即可。(以最重)

實質競合以數犯意,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成立數罪者,為實質數罪。(全部犯罪行為)

法條競合簡單說就是一行為侵害一法益而該當數罪名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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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968
《刑法》對於賭博犯罪的處罰,設有兩條條文,
第一個犯罪態樣,規定於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現已提高為三十倍,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
反之,賭博場所若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的地方,而是在那些經過政府核准,合法經營氣派豪華的賭場上與人決輸贏、拚高下,則非刑法適用範圍;

另一種犯罪態樣,規定於《刑法》第268條,處罰「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以及「聚眾賭博」兩種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所稱「供給賭博場所」也就是開設賭場,所以即使在自己家中摸上幾圈衛生麻將
但從中卻有抽頭情事,便成立這法條的犯罪

重點不在住宅是否構成公共場所,
重點是有無抽頭,就算是非公開場所(住宅)亦成立268
包青天開講--「沉迷賭博,身敗名裂」,簡介《刑法》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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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02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賭博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例如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65號、94年度臺非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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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728
刑法第 268 條 圖利供給賭博場式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我認為268條不以公眾得出入場所為限,只要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者其中一個要件達成就會構成此條罪。
 
至於公眾得出入場所為限,這個構成要件應該是屬於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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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551
266是處罰賭博行為,268是處罰提供場所『抽頭』行為的人,他們沒有和賭客對賭,所以是不同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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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021

266 和 268 是同一罪章

學說: 依照法條競合處理

實務: 依照刑法55條處理 (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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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977
下列關於賭博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共 11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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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5040

主要看    構成要件

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A)只要是提供場所;沒限定哪個場所。

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nn  在公共場所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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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127
請問(C)為什麼是想像競合? 有侵害數法益嗎?
感覺上是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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