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原告提起下列訴訟,何者欠缺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A)確認現在法律關係成立
(B)確認過去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C)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
(D)確認證書之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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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1999), C(271), D(235), E(0) #145575
統計: A(159), B(1999), C(271), D(235), E(0) #145575
詳解 (共 6 筆)
#186022
第二百四十七條(提起確認之訴之條件)
|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
|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
|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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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293
247後段應是這樣的:
【確認證書真偽】或【確認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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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417
ab不同處再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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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216
D選項不是有247第一項後段可資參考嗎?那為何答案會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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