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確認之訴,下列何者有誤?
(A)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為確認之訴
(B)確認之訴,無論法院為原告勝訴或敗訴之判決,均為確認判決
(C)確認之訴之判決,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D)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得提起其他訴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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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331), C(1676), D(145), E(0) #226106
統計: A(110), B(331), C(1676), D(145), E(0) #226106
詳解 (共 10 筆)
#412281
| 第 247 條 |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 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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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5864
提起確認之訴
勝訴(原告有理由)
法官就會依原告的請求--確認判決
敗訴(原告無理由)
法官就會確認你無理由--確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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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8816
支付命令 500元
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相同)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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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4019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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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379
好難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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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764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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