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應以何人為被告?
(A)法律推定之生父
(B)親生父
(C)生母
(D)法律推定之生父與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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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2), B(85), C(52), D(464), E(0) #226107

詳解 (共 8 筆)

#751760

家事事件法63(否認子女之訴)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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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831

第 589-1 條 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由妻起訴者,以夫 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前項起訴,妻或夫死亡者,以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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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524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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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7820
家事事件法 第 63 條 (否認子女之訴)
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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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106

589-1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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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428
 第五百八十九條 之一   (刪除)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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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173
用看的啦 身分證上的父親姓名 就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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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758

???這是哪條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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