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在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選定公益社團法人代為進行訴訟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為金錢損害賠償之訴,而選定人全體以書狀表明願由法院為給付總額之裁判,無須就分配方法達成協議,法院即可為總額性裁判
(B)如為非金錢損害賠償之訴,而選定人全體以書狀表明願由法院為給付總額之裁判,法院即可為總額性裁判
(C)如為金錢損害賠償之訴,而選定人全體以書狀表明願由法院為給付總額之裁判,須就分配方法達成協議,法院始可為總額性裁判
(D)如選定人限制被選定人為訴訟標的捨棄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其他選定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3), B(153), C(2317), D(109), E(0) #614395
統計: A(403), B(153), C(2317), D(109), E(0) #614395
詳解 (共 10 筆)
#895479
| 第 44-1 條 |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 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法人依前項規定為社員提起金錢賠償損害之訴時,如選定人全體以書狀表 明願由法院判定被告應給付選定人全體之總額,並就給付總額之分配方法 達成協議者,法院得不分別認定被告應給付各選定人之數額,而僅就被告 應給付選定人全體之總額為裁判。 第一項情形準用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
72
0
#895481
| 第 44 條 |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 諾、撤回或和解。 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
34
0
#5889540
判決書書寫判決額度之方式:
1.一般訴訟判決:所有當事人之判決金額分別列出,不得總額列出(如A獲得200萬,B獲得200萬,C獲得200萬等)
2.公益社團法人訴訟判決:原則上所有被選定人之判決金額一一列出,例外得由選定人達成協議向法院表明被選定人總額列出(如所有被選定人獲得200萬)
(A) 如為金錢損害賠償之訴,而選定人全體以書狀表明願由法院為給付總額之裁判,須就分配方法達成協議,法院始可為總額性裁判(若未達成協議,法院仍應為個別金額列出之裁判)
(B) 如為非金錢損害賠償之訴,而選定人全體以書狀表明願由法院為給付總額之裁判,法院即可為總額性裁判
(D) 如選定人限制被選定人為訴訟標的捨棄之行為,其效力不及於其他選定人(僅局限於被選定人限制之某被選定人)
2
0
#5461764
想請問B錯在哪裡?有相關法條嗎?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