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為在監所人,法院向其住居所送達,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者,仍生送達效力
(B)因大廈管理員為當事人之受僱人,其收受訴訟文書之效力,與當事人本人收受相同,自不因該管理員嗣後是否轉交該當事人而有差異
(C)當事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不得對之為公示送達
(D)當事人居住於外國者,得以郵務直接郵寄送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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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2728), C(93), D(141), E(64) #614399
統計: A(163), B(2728), C(93), D(141), E(64) #614399
詳解 (共 8 筆)
#892837
民訴法145條第2項:不能依第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於外國為送達,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得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送達。
所以不能一開始就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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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0981
(A)當事人為在監所人,法院向其住居所送達,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者,仍生送達效力(X;無效。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B)因大廈管理員為當事人之受僱人,其收受訴訟文書之效力,與當事人本人收受相同,自不因該管理員嗣後是否轉交該當事人而有差異(X;缺另一要件: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
(C)當事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不得對之為公示送達(X;得公示送達)
(D)當事人居住於外國者,得以郵務直接郵寄送達文件(X;非先郵寄送達。應先囑託送達)
民事訴訟法 第 130 條 (對在監所人之送達)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137 條 (補充送達)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752 號 民事裁定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裁判日期:民國 88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要旨: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受僱人相當。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
民事訴訟法 第 149 條 (聲請公示送達之事由)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 第 145 條 (囑託送達-於外國為送達)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137 條 (補充送達)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752 號 民事裁定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裁判日期:民國 88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要旨: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受僱人相當。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
民事訴訟法 第 149 條 (聲請公示送達之事由)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 第 145 條 (囑託送達-於外國為送達)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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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571
B是第1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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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337
如果不能囑託才能郵寄的方式?不可以直接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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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858
民訴§149第一項第三款 也有相關哦~
民訴§149(公示送達) 此條也要稍微留意
畢竟公示送達在送達試題還蠻常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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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8076
想請問(B)是補充送達的話
不是應該要有"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這個前提嗎
如果是大樓,直接給管理員算合法送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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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5232
原本答案為A,B,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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