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事項係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者?
(A)於法院已顯著之事實
(B)一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他造當事人對之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
(C)一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他造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D)地方制定之法規為法院所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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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590), C(98), D(2232), E(0) #923675
統計: A(56), B(590), C(98), D(2232), E(0) #923675
詳解 (共 6 筆)
#1146852
(A)於法院已顯著之事實(╳)
民訴第278條第1項: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B)一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他造當事人對之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
民訴第280條第2項: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C)一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他造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民訴第280條第1項: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D)地方制定之法規為法院所不知者(○)
民訴第283條:
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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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811
B為法官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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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887
(B)不用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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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140
(A)於法院已顯著之事實(X;當事人無舉證之責任)
(B)一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他造當事人對之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X;由法院斟酌應否視同自認)
(C)一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他造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X;視同自認,法院無庸調查)
(D)地方制定之法規為法院所不知者(O;法院得依職權調查)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民事訴訟法 第 280 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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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743
第 27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第 280 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283 條
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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