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為再審之理由者,縱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仍得提起再審
(B)經再審之訴重新判決後,得對抗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權利
(C)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裁定駁回之
(D)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統計: A(126), B(104), C(674), D(2237), E(0) #923679
詳解 (共 10 筆)
(B)依民事訴訟法第506條規定,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
感謝樓上的指正喔
原來這裡有陷阱
前文紅色部分為適用「逾五年者,仍得提起」
我再度整理(A)答案錯誤部分
(A)以「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為再審之理由者,縱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仍得提起再審
=> 組織不合法確實是再審之理由者,後面那句此項不適用
(B)經再審之訴重新判決後,得對抗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權利
=> 並無影響
(C)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裁定駁回之
=> 判決 (D)(正確)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A)500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496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仍得提起)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仍得提起)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仍得提起)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
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C)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
(D)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下列關於再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以「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為理由提起再審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B)再審之不變期間為二十日,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C)以「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為理由提起再審,其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若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D)再審之提出得以言詞為之
公職◆民事訴訟法- 99 年 -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5550
答案:A
A)民訴§499Ⅱ→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民訴§496Ⅰ、⑨~⑬再審之事由:
⑨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A)
⑩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⑪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⑫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⑬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B)再審之不變期間為30日,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
C)得提起再審
第500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不適用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再審(第496條第1項第5.6.12再審之理由規定→
1.已知他住所卻指不知2.當事人未合法代理3.同一訴訟已確定/和解/調解)
D)再審之提出得訴狀表明為之
再審理由-
民 判
刑 裁
非常上訴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