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以「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為再審之理由者,縱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仍得提起再審
(B)經再審之訴重新判決後,得對抗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權利
(C)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裁定駁回之
(D)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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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04), C(674), D(2237), E(0) #923679

詳解 (共 10 筆)

#1157461
(A)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3項規定,以第496條第1項第5款(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第6款(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或第12款(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規定。僅限此三款原因方得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仍得提起再審。
(B)依民事訴訟法第506條規定,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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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879

感謝樓上的指正喔
原來這裡有陷阱
前文紅色部分為適用逾五年者,仍得提起
我再度整理(A)答案錯誤部分
 (A)以「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為再審之理由者,縱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仍得提起再審
=>
組織不合法確實是再審之理由者,後面那句此項不適用
(B)經再審之訴重新判決後,得對抗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權利
=> 並無影響
(C)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裁定駁回之
=>
判決 (D)(正確)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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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819

(A)500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496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仍得提起)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仍得提起)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仍得提起)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

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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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123
(C)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
(共 1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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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379
刑事訴訟再審的開啟要以有理由為要件,所以再審無理由或不合法,都是裁定駁回。民訴法條沒注意到,是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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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364
簡化整理:
(A)以「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為再審之理由者,縱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仍得提起再審   
除了以下3點可已逾五年,仍得提起再審 .其餘原因皆不可
1.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2.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
3.涉訟或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
 
(B)經再審之訴重新判決後,得對抗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權利 (不得)
(C)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裁定駁回之 (判決)
(D)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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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913
(A)以「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為再審之...
(共 12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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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652

下列關於再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以「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為理由提起再審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B)
再審之不變期間為二十日,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C)
以「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為理由提起再審,其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若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D)
再審之提出得以言詞為之

公職民事訴訟法99 年 - 99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5550

答案:A

A)民訴§499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民訴§496再審之事由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A)

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B)再審之不變期間為30,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C)得提起再審

500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不適用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再審(496條第1項第5.6.12再審之理由規定

1.已知他住所卻指不知2.當事人未合法代理3.同一訴訟已確定/和解/調解)

D)再審之提出得訴狀表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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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682

再審理由-

民 判

刑 裁

非常上訴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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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743
下列關於再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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