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官於下列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A)法官之配偶為該訴訟事件之證人
(B)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六親等之姻親
(C)法官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家屬者
(D)法官之家屬曾為該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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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181), C(2421), D(183), E(0) #923670

詳解 (共 3 筆)

#1140235
民訴法§32(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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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官之配偶為該訴訟事件之證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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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676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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