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均不得抗告
(B)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對於得抗告之事項亦得提起抗告
(C)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與訴訟程序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均得抗告
(D)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均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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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2072), C(294), D(266), E(0) #226138

詳解 (共 5 筆)

#398409

第 403 條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 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第 404 條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 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 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第 415 條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 得提起再抗告: 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 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 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 四、對於第四百七十七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 五、對於第四百八十六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 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 前項但書之規定,於依第四百零五條不得抗告之裁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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