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控殺人罪,第一審判決無期徒刑,第二審判決十八年有期徒刑,第三審維持原判;甲於入監服刑期間,某警官無意間在該案發現場竟發現一個沾有血跡的皮夾,調查鑑定後發現與本案有關,甲可能不是兇手,試問該如何救濟判決?
(A)甲可以自己名義提起非常上訴
(B)將證據送交檢察官,請檢察官偵查後,再提請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
(C)甲應請律師提起非常上訴
(D)甲應提起再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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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827), C(48), D(2178), E(0) #226146
統計: A(25), B(827), C(48), D(2178), E(0) #226146
詳解 (共 6 筆)
#395918
非常上訴─法律認定錯誤
再審─事實認定錯誤或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時。
再審─事實認定錯誤或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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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02
第 420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非常上訴: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非常上訴: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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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825
發現新證據是再審
違背法令才是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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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893
補充說明以下.....
第427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可惡,B的答案真是OO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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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821
哈哈~3F的最後一句令人心有戚戚焉;因我也覺很OOXX....T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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