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關鑑定人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A)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場可以實行拘提
(B)檢察官無權選任鑑定人
(C)鑑定人得在訊問後具結
(D)鑑定人得向法院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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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80), C(370), D(3076), E(0) #226147

詳解 (共 4 筆)

#431979

第 198 條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第 199 條
鑑定人,不得拘提。

第 202 條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第 209 條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向法院請求相當之報酬及預行酌給或償還因鑑定所支出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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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422

補充:



第202條(鑑定人之具結義務)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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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5708

證人和鑑定人在法庭上證言、提供鑑定意見前,原則上都必須先具結,這樣的證詞、鑑定意見才具有證據能力。

資料來源https://www.follaw.tw/f01/02case/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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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962

199.198.20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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