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類型之案件可以認罪協商?
(A)死刑、無期徒刑之案件
(B)最輕本刑未滿三年有期徒刑之案件
(C)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D)任何案件都可以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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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4073), C(120), D(315), E(0) #226143

詳解 (共 8 筆)

#435202
刑訴法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本刑年以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 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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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024

455條之2(協商程序之聲請)

I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      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      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II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III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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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635
認罪協商的要件,所犯罪名除了「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以外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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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200
刑訴法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 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 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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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00
刑訴455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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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957
"未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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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789

答案:

B))最輕本刑未滿三年有期徒刑之案件

語意有些模糊,不應有(最輕)或(最重)之語意

可修正為

本刑未滿三年有期徒期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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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790
本刑未滿三年有期徒刑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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