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那一個罪名,是屬於可以上訴第三審的案件?
(A)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
(B)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
(C)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D)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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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210), C(1990), D(616), E(3) #145591
統計: A(133), B(210), C(1990), D(616), E(3) #145591
詳解 (共 5 筆)
#114476
刑事訴訟法
第 376 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刑法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都,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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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427
補充: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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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8951
原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在](三重)親切炸髒孔貝一>
1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2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
3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4第339條、第341條第2項之詐欺罪。
5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
6第346條之恐嚇罪。
7第342條之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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