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那一個裁定,是不可以提出抗告?
(A)准允開始再審之裁定
(B)駁回聲請羈押之裁定
(C)駁回聲請搜索之裁定
(D)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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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6), B(185), C(1634), D(312), E(0) #145593
統計: A(566), B(185), C(1634), D(312), E(0) #145593
詳解 (共 10 筆)
#114477
第 128- 1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
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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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010
A.
§435 (聲請有理由之裁定----開始再審之裁定)
1)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2) 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3) 對於第1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D.
§23 (聲請迴避(六)----裁定駁回之救濟)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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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557
搜索會侵犯人民權利,其他的是爭取當事人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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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37
第 404 條 http://www.opens.com.tw/bo02-2/f06.htm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 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 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 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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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684
§416(準抗告)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
四、對於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指定之處分。
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受託法官之裁定者準用之。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
四、對於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指定之處分。
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受託法官之裁定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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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14
415+435.23
如果128-1+404=搜索駁回不得抗告 但搜索裁定得抗告
那駁回聲請搜索之裁定可以提出抗告是哪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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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168
刑事訴訟法§435 A
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刑事訴訟法§128-1 C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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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213
除了死背法條還有什麼記憶或理解方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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