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支付命令,下列何者正確?
(A)為求慎重,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後再為裁定
(B)支付命令之送達,得為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不得撤回其異議
(D)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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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85), C(134), D(2461), E(0) #145587
統計: A(55), B(185), C(134), D(2461), E(0) #145587
詳解 (共 8 筆)
#133409
A在512條,法院不用訊問債務人
B在509條,支付命令不能公示送達
C在516條二項,可以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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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964
(D)§515Ⅰ
民訴§515(支付命令之送達)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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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214
| 第 516 條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 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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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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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8616
(A)為求慎重,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後再為裁定(X;不須訊問可逕行裁定)
(B)支付命令之送達,得為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X;不得公示送達)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不得撤回其異議(X;得撤回)
(D)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O)
民事訴訟法 第 512 條 (法院之裁定)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 509 條 (聲請支付命令之限制)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16 條 (提出異議之程式)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 第 515 條 (支付命令之送達)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B)支付命令之送達,得為寄存送達及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
(D)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O)
民事訴訟法 第 512 條 (法院之裁定)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 509 條 (聲請支付命令之限制)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16 條 (提出異議之程式)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 第 515 條 (支付命令之送達)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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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7
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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