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假扣押,下列何者錯誤?
(A)就附條件之金錢請求,不得聲請假扣押
(B)就金錢請求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得聲請假扣押
(C)應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D)債權人應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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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9), B(370), C(60), D(62), E(0) #145586
統計: A(2079), B(370), C(60), D(62), E(0) #145586
詳解 (共 10 筆)
#184981
第五百二十二條(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
|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
第五百二十三條(假扣押之限制)
|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
|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
|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
|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
依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二十號判決,債務人未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時法院固得先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定擔保之方法及額數,命債權人供擔保,俟供擔保後再為假扣押之裁定,然為附條件之假扣押裁定,於該裁定中宣告債權人按照所定擔保之方法及額數供擔保後,始得執行假扣押,亦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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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031
(A)就附條件之金錢請求,不得聲請假扣押
(比較公示送達)
§149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522
(比較支付命令)
|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
|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
(比較支付命令)
§509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B)就金錢請求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得聲請假扣押
§523
|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
|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
(比較公示送達)
§149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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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243
(D) 第526條第一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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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289
第 七 編 保全程序
民訴法第 52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例如,甲向乙銀行申請信用卡,甲使用後,未依約繳刷卡金及利息,乙銀行在未取得終局之執行名義
(如確定之支付命令.判決.本票裁定等)前,為保全將來之執行,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等裁定下來,
依法提存擔保金後,將甲之財產或所得進行查封,即所謂假扣押
民訴法第 522 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例如,甲向乙銀行申請信用卡,甲使用後,未依約繳刷卡金及利息,乙銀行在未取得終局之執行名義
(如確定之支付命令.判決.本票裁定等)前,為保全將來之執行,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等裁定下來,
依法提存擔保金後,將甲之財產或所得進行查封,即所謂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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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540
522 (A)就附條件之金錢請求,不得聲請假扣押
523 (B)就金錢請求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得聲請假扣押
524 (C)應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526 (D)債權人應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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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244
第五百二十二條(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五百二十三條(假扣押之限制)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第五百二十四條(假扣押之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
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
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依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二十號判決,債務人未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時
法院固得先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定擔保之方法及額數,命債權人供擔保,
俟供擔保後再為假扣押之裁定,然為附條件之假扣押裁定,於該裁定中宣告債權人按照所定擔保之方法及額數供擔保後,始得執行假扣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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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8894
(A)就附條件之金錢請求,不得聲請假扣押(X;得聲請)
(B)就金錢請求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得聲請假扣押(O)
(C)應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O)
(D)債權人應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O)
民事訴訟法 第 522 條 (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B)就金錢請求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得聲請假扣押(O)
(C)應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O)
(D)債權人應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O)
民事訴訟法 第 522 條 (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24 條 (假扣押之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民事訴訟法 第 526 條 (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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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142
依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二十號判決,債務人未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時 ----應改為債權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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