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下列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B)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C)小額訴訟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
(D)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得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其他餘額保留於日後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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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2068), C(88), D(80), E(0) #442917

詳解 (共 6 筆)

#856736
A 10萬
C 得提出異議436-11
D 不得為一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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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504
第 436-16 條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 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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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359
第 436-11 條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 不在此限。 前項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之開庭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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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535
第436-8
第4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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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217
(A)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X;10 萬元以下)
(B)法院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O)
(C)小額訴訟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X;當事人「得」提出異議)
(D)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向法院陳明先為一部請求,其他餘額保留於日後另行起訴(X;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民事訴訟法 第 436-8 條 (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36-11 條 (得於夜間或休息日進行程序)
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之開庭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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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0128
(A)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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